《关于地委和行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12条规定》

作者: 时间:2025-04-08 点击数:

东南网10月30日报道(福建日报)1989年3月29日,宁德地委、行署出台《关于地委、行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》,主要包括12条:

一、在职期间不准以任何名义占地营建私房。二、不准个人介绍基建工程。三、不准贪污受贿和索贿。

四、不准违反招工、招干、招生、毕业生分配、征兵、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和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,私自安插子女、亲友,谋求特殊照顾。

五、不准在干部的提升、晋级和调配选拔上,违反组织原则和人事干部工作程序。

六、公务往来不收礼,不向基层单位索要各种产品、礼品,索购紧俏商品。

七、下基层不准大吃大喝。要严格要求按接待标准办伙食,按规定缴纳伙食费。

八、不准公车私用。如特殊情况私事要用车,要向车辆管理单位缴纳用车费。

九、不准利用职便以任何名义参与经商办企业。

十、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励。

十一、要敢于坚持原则,敢于碰硬,带头抵制各种不正之风;不准为违法乱纪的人和犯罪分子说情袒护、徇私枉法。

十二、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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